下水道知識

國內八大維生(民生)管線分別為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輸油及綜合管線。各種管線因為施工及維護等因素,會在適當位置埋設人孔,而人孔蓋之形式則依人孔大小、深度及形狀而略有不同,一般常見矩型人孔蓋為中華電信、台電手孔及寬頻有線的人孔蓋,下水道之人孔蓋都是圓型的,污水人孔蓋表面設計有騎乘自行車圖案,人孔蓋表面有「污水」或「污」字樣,很容易辨識。

按照標別劃分巡檢區域,一個區域平均每三月、每六月、每三年次幹管、每五年主幹管巡檢一次。

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大多設置於道路上,目前本縣公共污水管線皆採「推進工法」施工方式。其施工方式,係在適當位置沉設2座「工作井」,人員機具皆在工作井內施工,將污水管從一工作井(即推進井)「推到」另一工作井(即到達井),管線完成後,再於工作井位置施設人孔。此種工法較傳統明挖工法,對交通及民眾之影響較小。

公共污水管線施工期間,會將到達井或尚未施工之工作井蓋上「蓋子」,以便車輛通行、保持交通順暢,這個施工期間的「蓋子」稱為「覆工鈑」。常見的覆工鈑為圓形,直徑約2~4公尺。地下管線施工常會遭遇許多不可預知之狀況,如地質、其他地下構造物等,故工期相較其他工程不易掌握,如工程順利,擺設時間約20~30天,完成管線推進工作,即收築人孔恢復路面,路上留下75公分或60公分之污水人孔蓋。

污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排放,這個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就是污水下水道。包括用戶排水設備、公共污水管線及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其內容另詳「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

一個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區域內之污水下水道,就是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地理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可為獨立系統,或與其他系統串、並聯以增加操作彈性。本縣各系統因距離較遠,故目前規劃皆為獨立系統。

不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日後仍可買賣、領取徵收土地補償費、於土地上進行栽種等。一般而言,公共污水管線皆埋設於道路或既成巷道上,因目前有許多道路用地尚未完成徵收,才會發生在私有土地下埋設污水管線之情形。

民眾發現污水人孔蓋湧水時,可直接與本單位(可向BOT廠商)聯繫,電話:02-28058637,或市府水利局污設科反應,我們會儘速派人處理。電話:02-29603456,分機7333。並說明人孔蓋湧水確切地理位置,將立即通知廠商至現場修繕處理。

民眾發現污水人孔蓋湧水時,可直接與本單位(可向BOT廠商)聯繫,電話:02-28058637,或市府水利局污設科反應,我們會儘速派人處理。電話:02-29603456,分機7333。並說明人孔蓋湧水確切地理位置,將立即通知廠商至現場修繕處理。

地下管線佈設種類眾多情況複雜及道路路幅有限,污水管線埋設深度又較深,施工中偶有不慎挖損其他管線單位線路之情事發生,若有發生損壞情形當立即通報相關管線單位進場搶修,維眾多管線交互埋設錯綜複雜,故其搶修進度偶有延遲,造成民眾不便,實感抱歉,然為改善淡水地區十幾萬人的生活環境,污水下水道管線施工作業勢在必行,請多多包涵。若尚有搶修時程疑義可電洽淡水區內之管線單位,聯絡電話如下:
  台電:02-28881678;自來水:02-26212267;中華電信:02-28345667

本工程師做相關工程時,以最小影響交通範圍不設配置施工工區內施工機具、物料,及施工人員通行施工之空間。相關工區圍設情形及漸變段之設置,原則參照交通維持計畫書進行設立,同時亦須考量人車通行及現地情況進行調整,並派遣義交進行協助指揮交通,若有任何疑慮,請直接與本單位(可向BOT廠商)聯繫,電話:02-28058637,或市府水利局污設科反應,我們會儘速派人處理。電話:02-29603456,分機7333。

本工程於施作前進場設置圍籬及撤場運作時,機具物料均須待整理後進行佈置或撤離,整理期間部分材料設施置於路側或空地處,以減少影響人車通行。另施工中或完成後之工區周邊環境或雨天影響路面不潔之情形,施工人員將進行清掃及使用水車進行路面清潔事宜。

任何位於道路施作之公共工程都會影響民眾情形,施工過程將以減少影響民眾住家進出為原則,但限於用地空間有限與為維持道路交通動線通行需求,同時亦須考量範圍內每戶用戶接管之位置需求埋設管線,以利全面用戶接管後續進行,故為大眾之利益與權力影響部分住戶進出,請多多包涵;維施工地點會考量避開民眾住家大門處或地下停車場進出口處。

本工程施工時段以考量民眾夜間休息及假日時間,避免影響民眾作息,施工過程中將採用低噪音及低汙染之機具,且定期為維護保養相關機具設備。若施工過程中有任何超出環保規定之情形而影響民眾,請多多包涵;若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本單位(可向BOT廠商)聯繫,電話:02-28058637,或市府水利局污設科反應,我們會儘速派人處理。電話:02-29603456,分機7333。

本計畫主、次幹管線深度約3~10米,且道路段既有管線繁多,故採用推進工法辦理(點對點地面下推進施工),施工階段分為1.試挖沉設位置(約7天),2.工作井鋼環沉設(約7天),3.推進施工(約25天),4.人孔收築(約7天),且每階段施工完成先行辦理撤場,為降低交通影響,所以感覺常常重複進場施工之情形。

本計畫工程案件施工方式分為:推進及明挖工法。其推進施工部分,每組人員為4~5人,地面下施工約2人,地面上控制室1人,工作井吊掛處約2人。

本計畫工程於開工前,將大型告示牌面設置於各標別範圍,以公告周知;各小工作區域圍籬會掛施工路證期程及車型方向前端擺設拒馬看版說明。

經會同水利局污設科及顧問公司與承包商會勘查察後,因屬本計畫工程施工造成鄰損問題,即要求承包廠商辦理修繕或賠償,以維護住戶權益。

可以,一般於施工前,承包廠商依據下水道法規辦理私有土地使用補償費用說明告知地主。若未先行通知土地所有權者,可要求暫停施工,由主辦機關協助辦理私地償金作業後,再行施工。

因污水工程施作特性,機具佈場及撤場皆需耗費3~4天,故無法每日辦理佈場及撤場,而以盡量縮小工區範圍,降低交通衝擊影響。

因道路施工作業,須向路權機關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其規定每次申請施工一個月,故公告時間須隨許可證時程更動。

任何位於道路施作之公共工程都會影響民眾情形,施工過程以減少影響住戶及各商家為原則,但限於用地空間有限與為維持道路交通動線通行需求,然為淡水區民眾居住環境之清潔衛生,污水下水道工程必須執行,短時間的不便換得後續環境整潔,留給後人美好環境是我們應做的事情,現在不做明天會後悔,所以為可改善淡水地區民眾居住環境之清潔衛生。民眾感受影響自家生意仍請多包含,支持國家建設計畫推動。

本工程施工路線均考量影響最小範圍,其污水公共管線埋設須考量路幅寬度、道路上其他管線埋設空間、地形地勢及後續用戶接管需求,故污水公共管線埋設於路幅較大之道路或巷弄間,且淡水地區一般道路狹窄、管線、雨水箱涵密佈,可施工空間不大,且後續用戶接管尚須開挖埋設管線及接管作業,每條巷道基本須開挖施作,故未能任意改變管線施工埋管之路徑區域。

本案任何開挖回填皆依新北市管線挖掘規定辦理,於道路段施工完畢即進行現地復舊舖築瀝青混凝土作業與路面齊平,以減少交通動線阻塞及車輛通行順暢,後續將進行道路銑刨加鋪、熱拌標線等作業進行路面復舊,予以加強道路平整度。

依據下水道法第2條,「污水下水道用戶」指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將生活污水從用戶出水端接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的污水管線。

舉凡居家生活所使用過的水皆為生活污水,包括廁所洗手水、糞尿水、浴室洗澡水、洗衣水、廚房洗菜水及洗碗油污水…等。

一般住家廚房、衛浴大都在建築物後方,其排放口位於後巷,故其施作的地點大都在建築物後巷。

用戶接管施作的地點大都在建築物後巷,屬私權範圍,用戶應配合提供後巷一定範圍之施工空間供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埋設管線,後巷一定範圍內已有之違章建築請配合自行拆除,否則政府將採取拆除的動作。

用戶接管施作的地點大都在建築物後巷,屬私權範圍,用戶應配合提供後巷一定範圍之施工空間供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埋設管線,後巷一定範圍內已有之違章建築請配合自行拆除,否則政府將採取拆除的動作。

一般來說住戶沒有將房屋增建,則原來防火巷就是空的,也就不用申請鑑界;然而有房屋增建的住戶,需要經由鑑界後確認所需退縮供用戶接管施工及維護空間。若由政府負擔此費用,等同於全民買單,則對未增建之民眾有失公平,故此鑑界費用應由增減房屋之住戶自行負擔。

違建之核定屬市政府之權責,若經認定屬合法圍牆應可以不用拆除大隊進行施工,實際施工方式將依現況於現場確認。

違建之核定屬市政府之權責,若經認定屬合法圍牆應可以不用拆除大隊進行施工,實際施工方式將依現況於現場確認。

工程施工前先進行後巷(防火巷)施工路徑違建調查,將所有阻礙施工之違建資料造冊送交市政府,經市政府認定有違建妨礙施工時,皆需依規定配合於期限內拆除,故位於防火巷後面之住戶仍可自行拆除違建進行接管施工。

用戶接管施工前會與各管線單位會勘,確定施工時需要辦理管線遷移的種類及時間,該外部管線遷移相關費用不需要住戶負擔(水錶或瓦斯錶以外之管線),若屬於住戶水錶或瓦斯錶以內之管線(亦稱內部管線),則需住戶自行僱工遷移。

一般來說用戶接管施工位置是在化糞池及排水溝處,未將房屋增建的用戶,化糞池及排水溝都是在戶外的,並無破壞住戶地面磁磚的問題,但因為政府考量在增建部份配合退縮後,用戶接管施工仍有部分是在室內進行,仍需破壞地面磁磚進行施工,故僅補貼此部分施工費用,施工廠商可代為維修復舖面,但磁磚之材料費用需由住戶自行負擔。

搭建於後方之建物,其管線是否會銜接?

搭建於後方之建物,其管線是否會銜接?

如果設置於施工路徑上時,於施工前將協調住戶先行架高或遷移它處。

因為該施工範圍已非屬用戶接管工程範圍,故需由住戶自行僱工改管接入本工程於地面相對位置預留之污水管線。

施工前將先進行排水調查確認排水位置,若確認遭遇雨水箱涵,可經由相關高程計算,更改排水方向,避開雨水箱涵。

用戶接管施工時,原則上會將化糞池一併填除,用戶不再使用化糞池,日後也沒有水肥抽除問題。
  從各住戶化糞管排放處,採管線一對一銜接至污水下水道。
  另污水下水道系統採重力流之方式排放至污水處理廠,且污水處理廠備有自動發電機,如遇停電則會自行切換,不因停電而停擺。

用戶排水匯集之匯流管,末端均會留置清潔孔,以方便日後管線阻塞進行通管之用。

本公司(BOT廠商)設有專線02-28058637,另承商於施工圍籬上均會設置告示牌,均有相關聯絡電話及聯絡人,住戶可依告示牌所示撥打電話聯絡相關負責人員。

雜排水部份須依下水道法規定銜接進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則逕行排放至水溝內,老舊房舍因結構問題與屋頂銜接之管線原則上均採分流制,於住宅旁設置立壁管線銜接。

化糞池於室內部份施工時則以化糞池範圍為主,將化糞池打除後回填並鋪設混凝土復舊。地面部分原則上以混凝土鋪面復舊為主,如住戶留有磁磚則承商義務負責鋪貼。如因施工造成相關器具損壞則由承商負責修復。

用戶接管以一條共同巷道為施工期程單位,在施工前承包商分發施工通知單,俾利住戶事先配合準備,並讓住戶有較多時間來協助必配合施工。

用戶接管工程是配合府上生活雜排水出口位置施工,主要施工項目為免費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包含施工範圍內化糞池打除填平,管溝地坪水泥砂漿修復或代工貼瓷磚(屋主自備)修復、雨水排水溝新築或修復等。

本公司設置之用戶接管阻塞時,營運期間本公司負責清理,惟若用戶變更或掩蓋管線清除設施時,則用戶接管阻塞時由住戶自行清理。

依市府與廠商合約規定化糞池內水肥應由廠商將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將槽內污泥餅、固體物加水沖洗、稀鬆,並將污水、污泥抽乾,住戶是不必負擔任何抽取水肥之費用。

分前巷接法及後巷接法,從住家接管連接到支管再到主幹管。

(1)所有流程一定是說明會以及相關資料備齊後,才有辦法確切知道實際的施工日期,一切以鎮公所路證申請核准日期為主。
  (2)本用戶接管工程依里別各辦一次用戶接管工程說明會,並於說明會後建檔。用戶接管說明會之內容原則上分為一般用戶接管及集合住宅(大樓)住戶之說明會為主,大型說明會後會在以50戶為單位舉辦小型說明會,以達到讓住戶更了解此工程。
  (3)是有扣除禁挖期的(過年期間)。
  (4)相關計費標準屆時是由市府所訂定,非由民間機構製定。

污水管線之高程位於自來水管線底下,對飲水是不會造成影響的。

請問總共的施工時間是多久?那這樣我們家不就都不能使用廁所跟煮飯?

在施工前皆會再與住戶溝通以及通知確切的施工開挖日期,以期將住戶的不方便降到最低。

如果是店面或是餐廳,將請店家裝設油脂截流器,以免造成管線阻塞;另污水下水道工程為公共工程,請大家配合未來在施工後,住家將是採雨污水分離的方式,這樣可以避免蚊蟲與細菌的孳生,可增加住家的生活品質。

本公司所屬人員均配有識別證可供辨認,且本工程是銜接家庭污水,應無可供鬧事、詐騙之誘因。

用戶排水設備完成後,家庭污水將不再排入雨水溝,雨水溝不再發臭、蚊蟲不再叢生,居家環境衛生品質將大幅提昇。污水下水道二大功能為「改善環境衛生」及「防治河川污染」,若不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污水下水道功能無法完全發揮,政府巨額投資亦形同浪費,故必須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另外,辦理用戶排水設備時,化糞池將一併填除,用戶不必擔心化糞池破損污染地下水,亦沒有水肥抽除問題。

用戶排水設備完成後,家庭污水將不再排入雨水溝,雨水溝不再發臭、蚊蟲不再叢生,居家環境衛生品質將大幅提昇。污水下水道二大功能為「改善環境衛生」及「防治河川污染」,若不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污水下水道功能無法完全發揮,政府巨額投資亦形同浪費,故必須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另外,辦理用戶排水設備時,化糞池將一併填除,用戶不必擔心化糞池破損污染地下水,亦沒有水肥抽除問題。

衛生排水設備之排水系統與用戶排水設備如何區分

何時辦理用戶排水設備,須視該地區公共污水管線是否完成。
  既有房屋不須主動申請,當工程進行到你家時,BOT5之承包商會主動請您簽署用戶接管申請(同意)書,若您不同意辦理,則請簽署切結書。拒絕簽署切結書者,視為不同意辦理用戶接管。

公寓、大樓、社區等用戶,由誰簽署同意接管申請(同意)書或拒絕接管切結書?

辦理用戶接管前,BOT廠商之承包商會分別於各里辦理施工前說明會、至住戶調查排水方向及可施工空間,請住戶填寫同意接管之申請書或不同意接管之切結書。若有需要,會再向巷、弄或個別用戶說明接管方式。施工前數日發送施工通知,然後進場施工。
  住戶須配合事項有:請踴躍參加施工前說明會、一樓住戶須簽署用戶接管申請(同意)書或不接管切結書、確認用戶管線埋設土地之所有權。為方便施工人員施工,施工時請配合暫時停止用、排水,暫停使用時間依個案不同,約1~8小時。

樓上住戶於本府獎勵免費接管施工期間,可協助勸導一樓住戶配合接管施工,並請於管線銜接當時,暫時停止使用衛生設備約1~8小時,以方便管線接頭緊密黏接。至於頂樓之屋頂落水管務請與屋內污排水管分離設置,以防止雨天大量雨水流入污水下水道,致使污水處理廠發生超量進流。

用戶接管係用戶應自行辦理事項,故管線應埋設於「自己的土地內」,以免發生侵權行為。
  目前雖然由政府編列預算,但與公共污水管線之性質迥異,若萬一發生前述侵權行為,可能須回復原狀(拆除已埋設之用戶管線)。由於原排水設施皆已廢除重做,將引起更多問題,故用戶管線應埋設於「用戶自己的土地內」。
  由於用戶建築物正面一般皆臨道路、巷弄,故此類問題大部分發生在後巷排水之用戶。
  囿於預算、效率及實際執行可行性等因素,市府無法為用戶一一辦理鑑界,故須由用戶自行確認管線埋設位置土地之所有權。
  若住戶指界錯

「保留空間」係指每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於用戶排水設備埋設處,所需預留之最小空間,以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機具之進出及管線埋設。
  除主管機關同意外,公共污水下水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為75公分,最小深度為150公分,最小高度為300公分。保留空間內不得有妨礙施工、維護之設施或設備。

「保留空間」不足,將嚴重影響施工性及日後管線阻塞時之清疏工作。
  保留空間係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機具進出及管線埋設所需之最小室外空間。保留空間若不足,將嚴重影響施工性,甚至被迫將用戶排水設備埋設於室內。
  當用戶排水設備發生阻塞時,維護人員須先檢視其下游端管線以判斷阻塞位置,若下游管線位於其他用戶之室內空間,當其外出時,維護人員便無法檢視、清疏。另外,因維護人員、機具不易維持清潔,進入室內空間進行檢視、清疏工作時必然造成用戶之髒亂。
  用戶排水設備使用壽命一般皆大於20年,使用期間勢必發生阻

後巷如因違建阻礙施工時,住戶須先自行配合清除寬75公分施工保留空間,並將妨礙施工之雜物、物品、用具等一併搬移,俾利污水下水道管線及設施之裝設與施工人員、工具、材料進出,若不配合將函請建管單位依法處理。

由於許多建築物之設計,將化糞池置於建築物後方,故須採後巷接管。
  採後巷接管有一隱憂,由於同一巷弄之住戶使用同一「連接管」,若下游用戶有改建之情形,可能破壞連接管致影響上游用戶之正常排水。
  本市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將陸續建設污水下水道辦理用戶接管,若前巷有可接入之公共管線時,以「前巷接管」為宜。另外,陰井、清除孔應儘量設置於騎樓、庭院等處,以免道路鋪設時遭掩埋而影響日後清疏工作。

我家污水已有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處理,為何還要接用污水下水道?

清水加染料染色,分別倒入污水(洗臉盆、馬桶等)排水管及雨水落水頭,觀察其出水口即可判斷有無雨污混流之情形。

游泳池、大眾溫泉池等由於水量大、污染程度低、含氯濃度或溫度太高,對於公共污水管線及污水處理廠操作將產生不良影響,尤其對每日處理量小於一萬噸之小型污水下水道系統影響更大,故不予接管。但游泳池、溫泉旅館內之廁所、廚房、餐廳、盥洗間等污排水,仍為辦理用戶接管之範圍。

下水道排水區域邊陲或區域內開發強度低之小區域且在管線末端,戶數稀少或離公共污水管線距離遠者,由於埋設管線成本高,且因污水管線有最小管徑限制,戶數少而水量過低,增加坡度將增加埋管深度,在合理埋管深度下則流速低甚至接近滯流,將嚴重影響管線營運管理,故距離大於50m或流速小於0.4m/s之零散住戶者,不辦理用戶接管。

中央天井式住宅就是基地四周蓋滿房子,而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中央天井地坪內。當要接用污水下水道時,須協調一樓其中一住戶,同意於其室內進行地坪開挖,以便將中央天井內各管線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另外,一巷弄之住宅,其化糞池或生活廢水設置及排放均在後巷,且後巷無進出空間,亦須比照中央天井式住宅辦理。

工程在室內施工係採人工挖掘方式進行,埋設20公分直徑之塑膠污水管,施工開挖管溝深約1公尺、寬80公分,並以不破壞地樑為原則,所以不會破壞建物結構。

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室者(一般為筏式基礎內),住戶須自行更改管線,使地上各樓層的污水不經過污水處理設施,直接以重力流的方式排放至建築物外以節省電力,並廢除原污水處理設施以節省操作維護費用。
  地下各樓層設有廁所、沐浴等用水設備及其地板排水(如地板洗滌水),仍須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下水道。

政府規定,承攬政府用戶接管工程之廠商,不得承攬用戶之各項工程以避免產生誤解。

當污水管線接管作業時,自來水大部分於事前業已遷移完妥,故不影響各住戶之使用;小部分因現況須改用臨時管線時,自來水公司會以新材料施作並妥善安置,應無安全之顧慮。

排水溝係依照市府(BOT)與承包商之工程契約內容修復,並配合現場狀況彈性調整,一般水溝重新施作為寬20公分,深度大於20公分。住戶若有不同意見,可將其反應給市府承辦人員、BOT廠商參辦。

辦理用戶接管時,施工位置係依照用戶現有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而決定,當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後方,用戶排水設備則設置於後方,並稱為後巷接管;同理,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前面或側面時,就稱為前巷或側巷接管。
  因大多數廚房、廁所及化糞池均設在後方,排水出口也在後方,故目前後巷接管的數量最多。由於後巷常有違建致保留空間不足,因此造成室內施工之諸多問題。

除衛生紙外,其餘固體物(衛生棉、破布、竹片、木條及雜物等)皆不應投入馬桶,地板落水頭、水槽應設濾網以防異物排入水管。
  含有劇毒、放射線、重金屬及強酸、鹼等腐蝕性物質,也禁止排入污水管線中。
  倘不慎造成阻塞不通,屋內部分設施依規定應由用戶自行維護清理。

考量我國下水道建設情形及國人使用習慣,現階段環保署並不鼓勵將使用後之衛生紙投入馬桶。

目前不鼓勵使用。
  自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宣布將實施「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之後,就有一些廠商及建商推出鐵胃(廚餘絞碎機)的廣告,宣稱它能夠將魚頭、魚尾、果皮、菜葉、菜根、雞骨頭、剩菜飯等廚房垃圾磨成細片,從下水道沖走,可輕鬆實現即時、方便、快捷的廚房清潔,避免廚房垃圾因儲存而滋生病菌、蚊蟲和異味,從而有效優化家居環境,且可以減少家戶垃圾袋的使用,降低家庭費用支出。廠商並拿美國作為例證,說明其使用普遍、成效良好。
  但據環保署表示:台灣與美國的環境現況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相提並論。在美國,因為污水下

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後,一般皆可改善家裡臭味問題。接管後仍有臭味之常見原因有:
  (1) 未依建築法令無設置存水彎等防臭設施。
  (2) 用戶自行增設馬桶設備之糞排水管線錯接屋內排水系統。
  (3) 通氣管系統設計不當,使存水彎產生虹吸管現象,致存水彎內無水封,無法防止臭氣迴流。
  在住戶地板落水頭處,改裝具有防臭味功能之漏水蓋,將可改善家裡臭味問題。

陰井為銜接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為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故不可掩埋、覆蓋,以免發生阻塞時無法清理。若因鋪設磁磚、大理石等鋪面,亦應採活動式並加以標示,以免找不到。
  陰井、清除孔不須特別維護,僅須注意蓋子是否有破損,以免臭味散溢或東西掉入。由政府(BOT)辦理之用戶接管,若有上述問題,可洽政府(BOT)處理。

若發現有污水下水道人孔周邊坑洞狀況,可於新北市政府路平報馬仔系統通報http://rdm.ntpc.gov.tw/road/或電洽本公司處理:02-2805-8637。本公司於接獲通報,原則3天內修復,若有嚴重危及用路人行車安全,於通報當天,立即派員以三角錐、連桿、警示燈先行圍設或辦理修復路面。

污水下水道管線竣工前,皆會通知主辦機關辦理完工認證,正常情形不會造成人孔周邊掏空現象,若有發生類似情形一般屬道路下方土壤受到外力影響,如地震、下豪大雨、地下水等影響,於通報隔天辦理回填暨路面修復。

污水下水道人孔之四方塊龜裂或破碎,可通報新北市政府路平報馬仔系統http://rdm.ntpc.gov.tw/road/或電洽本公司處理:02-2805-8637,即於3天內修復,若需打除人孔四方塊,則需一週修復(包含混凝土養護)。

本計畫公共管網污水下水道施工,分為推進段及明挖段,其推進工法以每30~100m,會設置一推進井或到達井,未施工時先行以覆工鈑覆蓋(直徑1.5米至3.5米),供用路人通行。若覆工鈑周邊有坑洞或凹陷係回填AC壓實與既有道路差異所致,故通行一段時間會有差異沉陷,一經通知即通知施工廠商辦理修復。

道路管溝開挖期間,施工圍設範圍皆考量車輛通行安全及施工流暢度,仍盡量維持一車道通行。管溝開挖回填部分,施工廠商原則會於當天辦理回填,若無法回填復舊,則先行以鐵板覆蓋辦理,以供車輛通行。

一般道路露天開挖深度1.5m以上,設置擋土支撐,以避免道路坍塌事故;若發生塌陷可能受到地下水位高、地質軟弱或開挖周邊負載過重所影響,故距開挖面一定距離禁止通行,以維車行安全。

依據道路挖掘作業審查原則,須以高性能低強度材質(簡稱CLSM)回填30~50cm,其餘以砂回填辦理,以減少管溝凹陷狀況。若經民眾通報有管溝凹陷情形,施工廠商於通知3天內路平修復。

道路施工開挖復舊處,由施工廠商先行以臨時標線辦理,後續辦理路面銑刨加鋪完成後,再以熱拌標線復舊之。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另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下水道可使用地區其用戶應依公告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連接使用。市府公告後,住戶應自行申請接管,污水擅自排入雨水下水道(側溝)同時依環保法令處罰。

依下水道法第32條,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須委託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自費辦理接管。逾期限未完成接管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處罰後於改善期限仍未完成接管者,依第29條得由本府代為辦理,所需費用(每戶約5~10萬元)由用戶負擔。

僅一樓住戶受罰。各樓住戶污廢水管皆排到一樓地面排水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亦是在地面施工,遇有一樓住戶不肯配合接管情形,本府會洽請村(里)、鄰長與該戶進行協調與溝通,俟施工到達時仍不肯配合接管者,即表示放棄本府獎勵接管之權利,本府會請他填寫切結書。依下水道法規定,工程完工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六個月內,未接用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如逾期未接管,則依「下水道法」處罰該住戶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以下之罰鍰。

須委託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自費辦理接管。
  依據下水道法第21條,合格之承裝商係指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

已接用污水下水道的房屋,若僅修改「衛生排水設備」則不需要申請,倘有更動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時,則必須先向本府提出申請才可以施工,否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可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住戶不須要負擔任何用戶接管費用,但室內鋪面及雨、污水改管由住戶自行負擔。
  依下水道法規定,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費應由住戶負擔,惟為鼓勵住戶辦理用戶接管,目前均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補助辦理,在工程合約規定施工項目之內,屬計畫施作範圍、施工期限及獎勵施工階段,住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
  一般而言,用戶接管皆於室外施工,但若有特殊情形於室內施工致破壞原鋪面(如磁磚),縣府僅以混凝土修復,鋪面則須由住戶自行修復。
  另外,為雨、污水分流之改管,或住戶室內排水管線自行改管者,亦由住戶自行負擔。

事業用戶及餐飲業者排放之污廢水如超過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應設置前處理設備使水質符合水質標準,否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4款可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經連續處罰三次而不改善者,得予以停業處分。
  另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之用戶接管,基於公共利益,不得拒絕,否則視同拒絕用戶接管。
  (1) 依據民法(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第779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因此,下游用戶必須供上游用戶之污水通過。
  (2) 用戶管線的流向是依據埋設空間、公共污水管線位置、管線埋設深度及用戶管線長短等因素決定。而一座人孔、陰井可容納接入之管線數有限,不可能由各棟管線分別接入,應以一連接管收集數棟污水後再接入人孔、陰井。故下水道用戶排

新(改、增)建之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應向市府申請,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可至本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洽詢。

獎勵措施期間用戶不配合或不同意政府施作用戶接管,致生活污水未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有無處罰措施?

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可至本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洽詢。

依下水道法第8條暨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1.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2.新開發工業區:
     (1)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2)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3.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為「公共下水道」;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為「專用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八條,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另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新開發社區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依據下水道法第一條,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等人口密度較高、污染較嚴重或水質(如水源保護區)須特別保護之地區,將建設污水下水道。
  凡是計畫排入下水道之地區稱為排水區域,排水區域內污水下水道尚未建設者,該區域稱為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用戶接管普及率」又稱為「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簡稱為「普及率」,為最常用之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指標。普及率計算公式如下:
  普及率=污水下水道已接管戶數/總戶數;戶數為門牌戶數而非戶籍戶數。
  總戶數=總人口數/4;即每戶以4人計算。

將家庭污水接到公共污水管線之管線設施,就是「用戶排水設備」。因為絕大部分辦理「○○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契約名稱均為「○○用戶接管工程」,故習慣上,「用戶排水設備」與「用戶接管」均指同一件事。

將家庭污水接到公共污水管線之管線設施,就是「用戶排水設備」,亦常稱為「用戶接管」。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包括「匯流管」及「連接管」等。

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第20條,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既有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施設,並且,由BOT廠商設置之用戶接管亦由BOT廠商免費管理、維護之。

衛生排水設備包括屋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衛生設備包括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路、存水彎、清潔口及通氣管等。其設置設計規範可參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匯流管指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
  簡言之,將住戶數支排水口匯集到一支管線,這管線道是「匯流管」;收集數棟污水之管線就是「連接管」,也有人將其稱為「巷道連接管」。匯流管之管徑一般均採10公分,連接管之管徑一般均採20公分。
  若施工空間足夠,匯流管以各棟獨立不與他棟共用為原則,以減少下游用戶因使用習慣

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由中央補助95%,市府負擔5%。
  未來除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外,亦將開徵使用費以免影響政府財政。

可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

「公私分界點」係指公共下水道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分界點,其上游端為用戶排水設備。
  依據下水道法,用戶排水設備由用戶自行維護,公共下水道由政府維護。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將原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化糞池必須定期維護,否則可能發生家中馬桶阻塞、排水不順或破損污染地下水等問題。設於地下室之污水處理設施須藉抽水機將污水抽入陰井或人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將原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化糞池必須定期維護,否則可能發生家中馬桶阻塞、排水不順或破損污染地下水等問題。設於地下室之污水處理設施須藉抽水機將污水抽入陰井或人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4條規定,污水管線應為橘紅色。
  污水管線使用橘紅色,主要是為了便於與雨水管線(灰色管)區分,以避免錯接造成超量進流。
  雖然建築技術規則未規定衛生排水管線須使用橘紅色,但仍建議採用橘紅色管線以避免將給、排水管線接錯,亦方便銜接用戶接管。

污水管線分為公共污水管線及用戶排水設備管線二種。
  公共污水管線埋設於私有土地時,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予以補償。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設置,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為民眾施作,雖然用公務預算施工,但跟下水道法第14條之性質迥異,故不予補償。所以才有同樣在私地埋設污水管線,有的有補償,有的不補償。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家戶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以後接用下水道者,繳交使用費,未接用下水道者,繳交水污費。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目前台北市使用費每度5元,隨自來水費徵收。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定事業之污水下水道用戶為事業用戶,其餘為一般用戶。

項次 說明
1 廢水產量50噸/日以上之洗衣店、餐飲業。
2 廢水產量50噸/日以上或已開發面積在三公頃以上之遊樂園(區)。
3 廢水產量20噸/日以上之食品製造業、預拌混凝土廠、醫事檢驗所、捐血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汽車保養修理廠(場)。
4 取得交通部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飯店)。
5 自動洗車場。
6 具有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7 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從事底片自動沖洗,或以印刷、照相製版之事業。
8 病床數二十床以上之醫院。
9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10 自來水廠。
11 肉品市場:從事禽畜或其肉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12 魚市場:從事魚、貝、介、藻類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13 設有餐廳但無交通部核發之觀光旅館業執照之旅館,比照餐飲業標準。
14 加油站: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裝設截留器或分離器。
  依據下水道法第32條,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不依限期改善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三次而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餐飲業者若未裝設油脂截留器,其下水油脂濃度必然超過水質限值30毫克/公升。
  依據統計資料,管線各項阻塞原因中,油垢約佔49%、內線

當接用污水下水道後,糞便水及其他雜排水即直接排至公共污水下水道並輸送至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處理,故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已失去設置功能。所以當進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作業時,應將化糞池、污水處理設內污水、污泥抽乾及填平。
  另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

依據下水道法第19及20條,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公共污水管線則由市府維護,二者之界面為公私分界點。
  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既有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並且,由政府設置之用戶排水設備亦由政府(BOT)免費管理、維護之。但屋內衛生排水設備堵塞,其清理、維護仍由用戶自行負責。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至於應設置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事業,依同法第13條第2項,由環境保護署公告之。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故用戶接管應於污水進入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前即行接管作業。

否,油脂應避免排入污水下水道,如果排入可能造成下水道管線阻塞而影響住戶使用之情形,及增加污水廠處理負擔。

建議分開處理,油脂及固體的魚刺、果皮、菜渣等因為容易造成下水道系統之阻塞,廚餘仍請交於清潔隊的廚餘資源回收桶集中處理。

不會,且處理場周邊環境美化為一座公園式親民地點。目前無回饋金。

是,請填妥申請表傳真至本中心行政組。

可做為一般花草樹木澆灌、道路清洗

有,廠外提供給公所澆花清洗路面,廠內澆水、景觀池的水、曝氣池消泡水與馬桶沖水使用。

是,本廠參觀採預約制,請民眾從網站、電話、傳真、郵寄提出申請,應於參訪前一周到前四周內提出申請。

因廠區大部分機器24小時運作,也有許多儲水池,例如:曝氣池,民眾應遵循工作人員之指示行走參訪路線。

是,本廠放流水每日皆有檢驗,其符合環保署所規定之放流水標準。

是,本廠放流水排放標準都依據環保署法規規定。

否,本廠處理設施無法達到飲用水標準,故本廠放流水無法飲用,但可用於灌溉、洗地之使用。

否,本廠污泥餅需依據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來處置,故無法申請再利用。

否,依據環保法規目前無法用於施肥。

本廠前處理、初沉池、曝氣池、二沉池、砂濾池、消毒渠道、放流渠道等單元。

本廠消除大腸桿菌為使用UV消毒。

污水管線之高程位於自來水管線底下,對飲水是不會造成影響的。

有,清潔劑會傷害污水廠微生物的活性,請民眾避免過量使用。

試想一下台灣地狹人稠,如果家家都把家庭用水排至雨水溝流至河川會發生什麼事?就以淡水河為例:50~6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大家賺到錢,卻污染河水造成魚蝦貝類大量死亡,得到一條惡臭的淡水河。河水流入海洋,於是污染海水,然後我們再吃捕獲的魚類,造成惡性循環。政府為下一代的生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整治淡水,河與興建污水廠,所以為留給下一代健康環境興建污水廠是必要的。

排入河中的污水中含有有機物細菌,進行分解須大量氧氣。所以會造成水體含氧量不足,魚蝦貝類死亡。

減低對環境之衝擊及降低污水對環境之影響。

去除無機物(沙粒)並培養細菌,去除污水中的有機物(可分解)再進行消毒。達國家標準再放流以降低對環境之衝擊,被去除之污泥則製成污泥餅。

有機物(可被分解),例如:肉,蔬菜放至長溫下會腐敗發臭,就是細菌在進行分解,污水中亦有可被分解之成份。

有,每年定期舉行緊急應變措施演練和緊急救援編組。

本廠會定期更新營運狀況資料(營運成果)於網頁中(網址:http://www.northshore.com.tw),歡迎民眾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溪。

按照標別劃分巡檢區域,一個區域平均每三月、每六月、每三年次幹管、每五年主幹管巡檢一次。

污水管段阻塞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油脂塞管,而造成油脂塞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將未經處理的食用油直接倒入流理台,造成污水管段堆積大量油脂,因而形成油塊造成污水管段阻塞。

每個污水管段都配有白色圓孔的清潔孔,如果塞管情況不嚴重通常只要打開清潔孔朝清潔孔倒入大量的水,將管段內阻塞的油脂或菜渣等異物沖出來,阻塞的情況即可解決。

否,因為後續本本公司尚有維護業務,如住戶違建再加蓋將造成維護人員無法進行維護作業,恐造成塞管無法處裡。

雨污混流本公司不予接管,但如住戶進行雨污分流後,住戶提出申請本公司將進行接管。

否,不可打開人孔蓋,本污水廠設計為處理民生污水,瞬間雨水恐影響污水之處理。

因為化糞池是設在住戶或大樓底下,集中處理如廁糞便,若處理效果不彰,易有臭味回流至住戶之排水口,但是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將其流至污水廠才集中處理,管中污水一直有在流通的狀況下,並不會產生臭味回流情形,所以不會有臭味。

應立即通報1999通知派員進行疏通作業

於完成後由新北市政府公佈收費,將隨自來水水費徵收,其收費標準亦由新北市政府公佈。

回答:菜渣.油脂棉絮容易阻塞管線,應先過濾再排入污水管線。

否,雜排水部份須依下水道法規定銜接進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則逕行排放至水溝內,老舊房舍因結構問題與屋頂銜接之管線原則上均採分流制,於住宅旁設置立壁管線銜接。

回答:應立即通報1999進行修繕作業,防止人員墜落傷亡。